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1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交易字第15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6月1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