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76號原告泰睿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廷獻 律師被告乙○○兼訴訟代人甲○○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八年八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45號確定界址訴訟之法律關係,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8年8月5日裁定命在該確定界址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45號確定界址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45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