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6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106號抗告人 黃毓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3日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10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