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1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陳偉傑 債務人 陳明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零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偉傑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陳明德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0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59,084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陳偉傑於109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59,084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明德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359,084元│109年7月1日起至│0.90%│109年8月2日起至│以週年利率0.090%計算││││109年12月9日止││109年12月9日止││││├──────────┼──────┼──────────┼──────────────┤│││109年12月10日起至│1.90%│109年12月10日起至│以週年利率0.190%計算││││清償日止││110年2月1日止││││││├──────────┼──────────────┤│││││110年2月2日起至│以週年利率0.380%計算││││││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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