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司繼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補字第172號聲請人 蔡建賢 律師即被繼承人 張烏尖 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