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47號原告 曾美鳳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梁家豪 律師被告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惟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區○○○道○段○○○號6樓,有民事起訴狀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各1份附卷可稽。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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