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非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案件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三八三號
上訴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告甲○○男右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九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三二○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非常上訴理由稱:「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犯罪事實,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而有罪判決書所憑之證據,以足以證明其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必要,若所憑之證據與待證事實不相符合,即屬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貴院著有六十二年台上字第四七○○號判例可循。查本件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九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罪之事實,係謂被告於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在東吳大學城區部召開之東吳大學法學院八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臨時院系所務聯席會議上,於二十二名出席人員面前發言時,指稱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 陳澤祥 :『滿嘴仁義道德,事實上講句不好聽的話,男盜女娼』,公然侮辱陳澤祥。其所憑之證據則為告訴人陳澤祥所提出之會議紀錄影本及錄音帶。唯從該會議紀錄被告之發言以觀,原判決所採之證據與該會議紀錄之內容有極大之差異,而其差異,足以影響於原判決之結果。委有採證與卷內資料不符之違法。據告訴人所提出之會議紀錄(附偵查卷第七至七十一頁)被告發言(偵查卷第三十二頁):『如果是有,那我說出來,就對不起了,請你包涵。我們看(系)教評會違法,人數不夠,搞到校教評會打回來再開,請問院長你知道嗎﹖你嚴格執行法律的話,你做了嗎﹖整個使我們法學院老師蒙羞。如果今天院長講的話一言九鼎,任何人沒話說,絕對尊重你,可以信服的。但今天並非如此。結果你今天所作所為使我們每個人不是那麼,滿嘴仁義道德,事實上,講句不好聽的話,男盜女娼』。此段話是針對告訴人表示有真正忠實執行法律不表苟同而發,因此前面四句『如果是有,那我說出來,就對不起了,請你包涵』,乃是在提示將要舉例說明告訴人未忠實執行法律之具體事實。所以緊接在下面說『我們看(系)教評會違法,人數不夠,搞到校教評會打回來再開』這一件事實,就可以證明告訴人未忠實執行法律。並以此事實質問告訴人有做到嚴格執行法律嗎﹖並認為這件事情的結果,『使整個我們法學院老師蒙羞』。然後再強調如果告訴人能一言九鼎,則任何人絕對尊重信服,但並非如此。所以『你今天所作所為,使我們每個人』被其他院系認為『不是那麼滿嘴仁義道德,事實上講句不好聽的話,男盜女娼』。此『滿嘴仁義道德,事實上男盜女娼』乃是與前面『整個使我們法學院老師蒙羞』相互呼應。所以就整段話而觀察,被告是舉(系)教評會,不足法定人數而開會,遭校教評會打回來重開一事,以證明院長(告訴人)未能忠實執行法規,且因此事之結果使法學院全體老師蒙羞,被認為滿嘴仁義道德,事實上男盜女娼。並無對告訴人公然侮辱之故意,原判決僅摘用『滿嘴仁義道德,事實上講句不好聽的話,男盜女娼』數語,斷章取義,指為公然侮辱告訴人,委有採證與卷內資料未盡相符之違法,而採用證據斷章取義之結果,致原說話之意義成完全相反之解讀,將本無侮辱之意思而成為公然侮辱之故意,因其採證上之錯誤而影響於判決之結果,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本院按非常上訴審,應以原確定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以判斷其適用法律有無違誤。倘若非常上訴理由係對卷宗內同一證據資料之證明力持與原判決相異之評價,而憑持己見漫指原判決認定事實不當,與卷內證據有違,而指摘原判決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即係對於事實審法院證據取捨與證據證明力判斷裁量權之行使之當否所為之任意指摘,自與非常上訴係以統一法令適用之本旨有違。本件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在私立東吳大學城區部召開之東吳大學法學院八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臨時院系所務聯席會議時,於其他二十二名出席人員面前,指稱該校法學院院長陳澤祥「滿嘴仁義道德,事實上講句不好聽的話,男盜女娼」,公然侮辱陳澤祥等情,已說明係以被告曾於前揭時地為上開言行,有會議紀錄影本、錄音帶可證,證人 陳子平 、 蔡志方 均證稱當時被告語氣不平和,很生氣,足證被告所言,客觀上足使陳澤祥感受侮辱。被告雖辯稱其意係指法學院全體男、女老師被看成「滿嘴仁義道德……,事實上……男盜女娼」,並無侮辱告訴人之意思云云。惟與上開事證不符,為卸責飾詞,不足採信。證人 程家瑞 、 成永裕 所為證言亦不能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被告之上開言論,已逾越言論自由之必要性及適當性,又係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會議上為之,其有妨害他人名譽之故意甚明等調查證據所得,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罪,已詳述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非常上訴意旨謂被告當時係以告訴人未忠實執行法律,使整個法學院老師蒙羞,如告訴人能一言九鼎,則任何人絕對信服,但並非如此,所以告訴人所作所為,「使我們每個人」被其他院系認為「不是那麼滿嘴仁義道德,事實上講句不好聽的話,男盜女娼」。並無公然侮辱告訴人之故意,原判決斷章取義,指係公然侮辱告訴人,有採證與卷內資料未盡相符之違法云云。惟查該會議紀錄並非記載:「你今天所作所為,使我們每個人被其他院系認為不是那麼滿嘴仁義道德,事實上講句不好聽的話,男盜女娼」,非常上訴意旨顯係對卷宗內之同一證據資料即會議紀錄之證明力,持與原判決相異之評價,而憑己見漫指原判決有採證斷章取義,與卷內資料未盡相符之違法,顯係對於事實審法院證據取捨、證據證明力判斷裁量權之行使之當否所為之任意指摘,應認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丁錦清法官楊商江法官賴忠星法官林茂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