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191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191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黃柏誠
被   告  李進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起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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