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111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被 告 張水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241元,及自93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1,200元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