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78號原告 陳美枝 被告 丁長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日5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62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參(本院卷第68至69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林維斌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