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4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4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47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於民國91年09月03日經財政部台財融(二)字第0910038786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一),復於民國96年8月13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二)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乙○○○○○○於87年6月29日,與聲請人簽訂之放款借據乙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85,000元正,期限自87年6月29日起至92年6月29日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借款利率年息百分之14計付利息外,本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部份,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茲因債務人僅繳本息至91年1月16日止,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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