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再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再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59號再審聲請人 許能通 即受判決人上列被告聲請再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所作成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作成日期「109年8月29日」,更正為「106年8月29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前揭說明,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陳金虎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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