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4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458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務人 林顯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78,563元│95.4.18│18.25│並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15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300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60││││││0元之違約金。│├─┼────────┼─────────┼───┼───────────┤│2│73,686元│95.10.27│20│並按月計付新台幣600元││││││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