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714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志賢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謝志賢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下同)100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38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陳葳法官周瑞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