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附民字第86號原告 李小超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 律師複代理人 曾能煜 律師被告 楊肇政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0年度審易字第52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劉兆菊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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