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簡字第289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黃鳳英
黃秀羚
1號 黃秀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涼讚 間,因100年度竹簡字第289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7,2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