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268號聲請人 王杰偉
王杰仁 法定代理人 王松竹
葉雅敏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為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所明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同法第117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卓寶貴 之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繼承人有 王宥朋 、王松竹、 王素蘭 ,有卷附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足參,其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繼承人王宥朋、王松竹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卓寶貴之遺產歸王素蘭繼承。聲請人為卓寶貴親等較遠之孫輩繼承人,並無繼承權。是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