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94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莊正暐 債務人 林嘉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伍拾萬捌仟玖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94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嘉苓│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02%│││0000000││11月11日起│││││元│││││├──┼────┼─────┼──────┼──────┼───────┤│002│新臺幣│林嘉苓│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02%│││0000000││10月28日起│││││元│││││├──┼────┼─────┼──────┼──────┼───────┤│003│新臺幣│林嘉苓│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7.22%│││0000000││11月6日起│││││元│││││├──┼────┼─────┼──────┼──────┼───────┤│004│新臺幣│林嘉苓│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99%│││491649元││11月1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嘉苓│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0000000││12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林嘉苓│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0000000││11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林嘉苓│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0000000││12月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4│新臺幣│林嘉苓│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91649元││12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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