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73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73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73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69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冠燊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欄,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補充為「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575號裁定」;第6行「六張街友住處內」補充為「六張街友人住處內」;最末行補充查獲過程:「嗣陳冠燊因涉嫌另案販賣毒品罪嫌,而為警於109年7月27日21時7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1段100巷9弄口,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陳冠燊到案,陳冠燊即在警詢時、員警尚無何確切之根據認其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嫌時,向員警供承其有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而自願接受裁判。」。
㈡、證據補充:「被告109年7月27日第一次、第二次警詢筆錄各1份」。
㈢、應適用之法條部分補充:
1、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2、被告因涉嫌另案販賣毒品罪嫌(該案嗣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遭警拘提後,被告在員警尚無何確切之根據可認被告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嫌時,即於警詢時向員警供承其有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而自願接受裁判,有上揭被告警詢筆錄在卷可按,經核符合對於未發覺之犯罪為自首而受裁判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且施用毒品成癮者,其腦部因長期、反覆受毒品刺激影響,部分區域出現功能失調情形,影響個人認知功能與行為表現,毒品成癮實為一慢性且具復發性疾病,戒癮療程要能有效且長期的維持其效果,除了需醫療藥物、心理諮商等,以協助成癮者戒除其身癮、心癮外,亦有賴家庭支援、社會接納、穩定的就業、人際關係等,才能有效預防復發。被告前已接受觀察、勒戒之戒癮處遇,惜仍未能擺托毒癮控制,堅定戒毒信念,而於釋放後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再衡量其教育程度係高職畢業、入監前職業為通訊業務,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現因另案在監執行(參偵卷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之生活狀況、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奇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全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6944號被告陳冠燊男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6樓(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現住新北市○○區○○街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冠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8年6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7月26日22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六張街友住處內,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7月28日13時18分許,經警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冠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檢察官謝奇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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