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55號原告 陳美華
葉耿郁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阿羅哈 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9年度司促字第21719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依法各應徵收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各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後,尚應各補繳裁判費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仕興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原告│請求金額│應徵裁判費│應繳裁判費│├──┼────┼──────┼─────┼─────┤│1│陳美華│25,500,000元│236,400元│235,900元│├──┼────┼──────┼─────┼─────┤│2│葉耿郁│27,500,000元│254,000元│253,500元│├──┼────┼──────┼─────┼─────┤│合計││││489,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