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3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31,491元│97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5.91│97年8月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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