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調字第8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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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調字第8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4月1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李玫娜
  調解委員陳國華、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我們願意調解。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丙○○新台幣(下同)陸萬元(含強制
  汽車保險),當場給付完畢。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乙○○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元(含
  強制汽車保險),給付方法:當場給付肆萬元,其餘壹拾萬
  元,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五日前給付,當場簽發台灣中小企
  業銀行民雄分行AU0000000號九十六年五月五日到期
  面額壹拾萬元支票一張。
三、聲請人等對本院九十六年嘉交簡字第三一五號相對人過失傷
  害一案,願即撤回告訴。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分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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