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調字第8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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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調字第8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4月1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
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李玫娜
調解委員陳國華、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我們願意調解。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丙○○新台幣(下同)陸萬元(含強制
汽車保險),當場給付完畢。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乙○○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元(含
強制汽車保險),給付方法:當場給付肆萬元,其餘壹拾萬
元,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五日前給付,當場簽發台灣中小企
業銀行民雄分行AU0000000號九十六年五月五日到期
面額壹拾萬元支票一張。
三、聲請人等對本院九十六年嘉交簡字第三一五號相對人過失傷
害一案,願即撤回告訴。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分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