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2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記官 黃郁萍
通 譯 陳穗齡
調解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未到
代 理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調解委員、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委員、法官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參萬元,給付方法
: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於每月
十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
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