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交簡字第9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壢交簡字第9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信存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86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沈信存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沈信存行為後,刑法於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該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由「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修正為「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因行為時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法。核被告所為,係犯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又被告於肇事後,員警尚未知悉何人肇事前,即向前往處理之員警坦承肇事,並接受裁判等情,,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山派出所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憑(見偵卷第24頁),其所為與自首要件相符,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行車未遵守交通規則而過失傷害人之行為,雖非如故意行為之惡性重大,但被告對於本件車禍之發生,確實具有過失,並造成告訴人受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傷害結果,實有不該;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所造成之損害,此有本院108年8月15日電話記錄在卷可憑,另參酌被告自述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過失程度及告訴人受傷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邱文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8642號被告沈信存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沈信存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晚間6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桃園市○○區○○路往中壢方向行駛,途經中華路1段682號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與前方車輛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以便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為天候雨、夜間有照明、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之柏油路面、視距良好等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而煞閃不及,自後追撞其前停等紅燈由 莊智清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莊智清之車輛因而往前推撞由 毛國輔 (未受傷)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莊智清受有頸部扭傷及肩挫傷等傷害。嗣沈信存於肇事後,在偵查機關尚未發覺犯罪前,即向據報前來處理車禍之警員自首犯行,坦承肇事而表示願意接受裁判訴追。
二、案經莊智清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沈信存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莊智清及毛國輔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沙爾德聖保祿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聖保祿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二)各1份及現場暨車損照片共21張附卷可稽。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訂有明文,而依前開當時道路狀況,被告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以致肇事使告訴人受有上揭傷害,自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且告訴人因本次車禍受有上揭傷害,有前開診斷證明書為證,被告之過失駕駛行為,核與告訴人之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於肇事後,犯罪偵查機關未發覺前,即主動向到場處理之警員自承其為肇事者,並願接受裁判,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張在卷可按,核與自首要件相符,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檢察官邱文中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李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