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813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13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1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信用貸款申請書、現金卡契約書、
現金卡契約變更約定書、循環理財帳號項下之各項擔保品契
約內容、存摺存款交易查詢及單一利率查詢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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