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5年度馬簡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馬簡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4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甲○○共同輸入私菸、私酒,乙○○處拘役貳拾日,甲
○○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
折算壹日。扣案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即附件)附表所
示之私菸、私酒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項
、第58條,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第28條、修正前刑法
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101號之11)提起上訴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項: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200,000元以上2,000,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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