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告 王珪璋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指定送
達)被告 楊孝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31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王珪璋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31號,被告楊孝珉誣告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君傑
法官李冠儀法官林于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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