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佳榮被告黃志純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佳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佳榮因被告黃志純犯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9001668號),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志純前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被告出具保證金額後,將被告釋放,而該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0年2月22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2104號判處罪刑確定,嗣經同署檢察官依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同署檢察官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王佳榮經通知後,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一紙、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各一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回函二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函文一份、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各一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各二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三份等件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