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6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632號聲請人 謝芳郁 代理人 陳靜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632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元大店頭基金│05-D0-00-0000000-0│1│24258.8│││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