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9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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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937號債權人 劉旻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釋明本件向債務人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依據為
何並提出相關文件。(依雙方105年8月29日簽具和解書所載賠款係由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承保公司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直接電匯入債權人之帳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