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加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加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加祥㈠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84年度上重訴字第44號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經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6552號上訴駁回確定。㈡另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79年度少上訴字第296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於民國85年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32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智勝法官王詠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紀語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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