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2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220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德宗
中和區戶政事務所)(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灣臺北監獄執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1年7月18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33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