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交訴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交訴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毓庭選任辯護人紀錦隆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薛毓庭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王靖茹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