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附民原告 陳德修 附民被告 張文馨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交簡字第30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李佳容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