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勞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聲字第40號抗告人精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都 相對人 丘麗春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2年8月12日
102年度勞聲字第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院民國102年8月12日102年度勞聲字第40號裁定,抗告人於102年8月23日收受裁定書之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存卷可查,其抗告期間至102年9月3日為止(加計在途期間1日),惟抗告人竟遲至102年9月6日始提起抗告,此見抗告狀上本院收文章所載日期甚明,揆諸前揭規定,其抗告不合法,本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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