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秘密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801號原告劉○○(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 律師
陳亭熹 律師被告 陳作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773號妨害秘密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作彤因妨害秘密案件,經原告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王星富法官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