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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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67號聲請人 莊連豪 相對人 蘇崑樂 關係人以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以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6月間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關係人以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2月3日將抵押物所有權信託給相對人,亦經登記在案。茲因關係人以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5月29日簽發面票金額48,531,964元之本票乙紙給聲請人,迄今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及本院105年度司票第507號民事裁定既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係人以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11月25日具狀異議稱對請求金額有待釐清,且上開票據債務之存否尚有爭執等語,按非訟法院僅對於聲請人所提證明文件而為形式審查,並無實體審認之權限,相對人上開陳述,已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而有所爭執,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16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民雄鄉│頭橋│工業│1-5│建│4292│全部││└──┴───┴────┴──┴───┴─────┴─┴──────┴───────┴──────┘┌─────────────────────────────────────────────────────────┐│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16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001│頭橋│興南村3│頭橋段工│工業用鋼│3039│││││││30││││全部││││段工│鄰工業三│業小段1│造一層樓│.73│││││││39││││││││業小│路6之2號│-5地號│││││││││.7││││││││段9│││││││││││3││││││││-3建│││││││││││││││││││號│││││││││││││││││└──┴──┴────┴────┴────┴──┴──┴──┴──┴──┴──┴──┴─┴───┴─┴─┴──┴──┘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