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7號原告 彭美鈴 被告 李建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周紹武法官林政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千禾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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