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731號聲請人 江進北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始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731號聲請人 江進北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始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