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簡聲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聲抗字第13號抗告人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本院南投簡易庭所為111年度投簡聲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簡易程序之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95條之1第1項再準用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因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本院南投簡易庭111年度投簡聲字第1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惟未繳納之。本院於112年2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納抗告費,該裁定於112年2月7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證,抗告人仍未補繳納之,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參,其抗告不合法,應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