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98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 呂金翰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金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8,649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760元。
二、本件支付命令聲請時,於聲請狀上未據聲請人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參照),是本件是否確由聲請人即原告提起尚非無疑。原告應於上開所命期間內,攜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與該登記表相符之公司大、小章(公司章、負責人章)到院補正。
三、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並均附兩造借款契約、欠款明細全部之影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