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2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2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三四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檢察官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四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偵字第九五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於被告甲○○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現因腦幹中風住院治療中,目前無法言語、行走,且有癡呆情形,業據提出敏盛綜合醫院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及九月四日診斷證明書二紙為憑,自有因病不能到庭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程序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陳國文法官洪昌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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