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二0號
上訴人致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 律師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代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亦有明文。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逾期將予裁定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陳金圍法官湯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官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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