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497號原告 陳惠鶯 被告 曾仁德
鄒霈宜 上列被告等因106年度易字第2286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曾仁德、鄒霈宜涉犯妨害婚姻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9日以106年度易字第2286號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照上述規定,本院應就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訴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