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原告 陳良財 被告 林俊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易字第5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林德鑫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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