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51號原告 吳明聰 被告 呂冠昕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許菁樺法官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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