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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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許可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32號上訴人 張文東
張文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許可強制執行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8,7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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