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8號原告 潘宏明 被告全球服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秋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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