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02號原告 王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3號提案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加計10分之1即為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