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66號原告 湯麗雲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被告 曾寶昭
黃憲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112元【計算方式:係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坐落桃園縣○○鎮○○段○○○○號土地8坪(即約26.48平方公尺)土地之價額為據,即26.4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1,900元=315,1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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